#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豫法阳光
  • 2024-12-03 15:03:44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但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在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最高法指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李璇)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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