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 最高法案例(工程价款)...
- 粤中法
- 2024-12-05 02:24:18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四次停窝工损失。
龙元集团起诉请求府河苑公司赔偿施工过程中的四次停窝工损失,府河苑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拖欠进度款的责任是可以计收双倍利息但不得停工,故停窝工损失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除工期、工程质量、价款等约定可参照适用以确认损失外,其余约定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比本院确认的府河苑公司应付款和实付款可看出,该四次停工前,府河苑公司均存在拖欠进度款(或保证金)情形,龙元集团停工,应认定系府河苑公司责任,府河苑公司应予赔偿。
府河苑公司还辩称诉讼时效问题,但龙元集团在施工中对赔偿多次予以了主张,且整个工程直至2019年才竣工,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因鉴定机构计算的该部分损失3923270.65元均属于前文所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项目,故应计入工程折价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