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一个行政行为是假的

  • 天津徐玉强
  • 2024-12-07 11:29:02
徐玉强第一百四十次民告官昨天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收到@滨海新区法院第三次补证告知书后,修改行政诉讼状如下!

行政诉讼状

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经营者徐玉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3号、电话、13512090744;
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23145207;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07年4月17日,行政核准并颁发给原告经营者徐玉强名下的080038926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

二、判令被告将颁发给徐玉强的080038926号房屋产权证,恢复至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名下。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2024年5月20日,被告代理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做出《履职》答复意见后,原告按照被告代理人答复意见,到滨海新区分局档案室,查寻颁发给转让人《080033121号不动产权证》的事实依据未果的情况下,意外的发现被告颁发给徐玉强的080038926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系徐玉强在天津唯一的不动产权,以及被告颁发080038926号房证的事实依据,严重不符如下;

事实①、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审核批准《080033121号不动产权证》,并向转让人徐玉强颁发了《080033121号不动产权证》。

事实②、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审核批准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向徐玉强颁发了080038926号﹣房地产权证。

事实③、被告同年同日向徐玉强颁发080033121号房证和080033926号房证两个行政行为【其中有一个行政行为是假的】。

④、原告从未看见过080033121号房证原件,甚至连080033926号房证复印件都未看见过,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此行政行为并未发生;
⑤、原告认为以上两个房地产权证,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向转让人颁发过,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隐瞒了颁发两个房证的行政行为?

二、2024年8月15日,被告档案室工作人员张媛向原告出具2007年4月17日,行政审核批准颁发给徐玉强名下的080038926号房地产权证行政行为的证据,行政违法的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如下;
①、被告工作人员李铁所做《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记录徐玉强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610.16平方米无争议,证件齐全与事实依据严重不符。事实上徐玉强与金美制品厂法人韩玉春并没有买卖交易房屋,并无徐玉强给付韩玉春买卖房屋价款的事实依据,被告工作人员李铁,周洪军在买卖双方并未到被告现场情况下核准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证据确实充分;
②、被告所做《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
发证人一栏,并没有被告发证责任人,不能证明被告颁发080033926房证的行政行为。
③、被告所做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第二页;被告工作人员周洪军2006年6月19日核准向转让人、颁发了《080033121号房证》,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喻谢琼同日同时,依法依规缮证了《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更没有证据证明2006年6月19日向徐玉强颁发了《080033926号房证》。充分证明金美制品厂房屋并没有转移登记到《080033926号房证》该号码房证是个虚假的房证。事实上世界上根本不存在080033926号房证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向徐玉强颁发080033926号房证的责任发证人,并无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颁发080033926号房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④原告依据8月15日被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徐玉强仅有一条不动产信息,就是被告颁发080038926号房证信息,并未注明《补办》信息,充分证明080038926号房证并不是补办的。
⑤、被告罔顾《委托书》只有领取产权证内容,并没有遗失补证内容,被告与案外人李孝明串通《伪造申请证据》发布虚假遗失080033926号房证公告后核准补证,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证据确凿。
三、综上,由于原告徐玉强从未与韩玉春代理人李孝停见过面,被告依据行政违法核准补办的080033121号房证,魔幻将其转移登记到《080033926号房证名下后》,隐瞒(依据伪造证据补办房地产权证)的证据,或者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的【080033926号房证】的事实依据,望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判令被告依法撤销080038926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依法支持原告之前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负责人签字;
2024年8月18日
其中有一个行政行为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