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薇花开丨讲“兄弟义气”,却换来了·······
- 豫法阳光
- 2024-12-16 05:34:18
以案说法 【紫薇花开丨讲“兄弟义气”,却换来了·······】
同学之间发生冲突
作为好友不是进行劝阻
反而为了给好友“出气”
找对方“讨个说法”
先后两次与对方追逐斗殴
致使对方桡骨骨折
最后
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园内发生斗殴
斗殴的双方和学校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近期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中学生之间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我们借助这个真实案例来做进一步剖析。
案情简介
宋某、秦某、王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6月,因秦某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宋某作为秦某的朋友,前去找王某“讨要说法”,双方先是在操场发生斗殴,继而相互追逐至教学楼北侧空地,随后又进入教学楼,王某持拖把杆殴打宋某,并导致拖把杆折断。后双方又在操场东侧发生斗殴,宋某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王某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胳膊不舒服的状态,双方停止斗殴。经鉴定,王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王某将宋某及其父母、案涉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赔偿其因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的经济损失。
宋某辩称从双方斗殴至王某就医中间相隔有四五天,王某可能在此期间受到别的伤害。
案涉中学辩称学校已尽到管理、教育、引导责任,不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显示宋某和两名同学以及王某出现在操场东侧,宋某和王某再次发生打架,过程中宋某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桡骨远端,随后王某表现出胳膊不舒服后,双方停止打架。宋某辩称王某可能就医之前受到其他伤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双方冲突的经过,王某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桡骨远端所产生的伤害后果,宋某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由宋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因宋某系未成年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中学学生手册》、学习并考试《中小学生守则》,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每个班级召开安全教育及校园欺凌主题班会,根据该中学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学校多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班主任开班会时都会进行安全教育,由此可以认定案涉中学对学生已经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叛逆期,校园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但是一时冲动很有可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宋某在案发时尚未满十六周岁,因此虽造成王某轻伤的后果,但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均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但宋某的监护人仍需对王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提示同学们:同学之间发生冲突,作为朋友,理应进行劝阻,即使无法劝阻,也应及时上报老师,由学校出面解决争端,千万不能为了一时的“兄弟义气”,参与到斗殴中或者前去为朋友“报仇”,最终害人害己。
提示学校:学校要对青少年学生定期开展普法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密切关注学生动向,一旦发现学生行为异常要及时干预,充分建立起防控校园暴力的处理机制。
提示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多关注孩子的在校表现和心理状态,多沟通谈心,也要培养其基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三观。
安阳法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经过前期策划、实地考察、多方座谈,指导殷都区人民法院在第二十一中学设置了全市第一家“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旨在建立法院与学校之间常态化沟通和信息、线索共享机制,为涉校纠纷提供专业化法律指导,妥善、慎重化解涉校纠纷,实现此类纠纷未诉先议,为创建平安校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司法力量。@安阳中院
同学之间发生冲突
作为好友不是进行劝阻
反而为了给好友“出气”
找对方“讨个说法”
先后两次与对方追逐斗殴
致使对方桡骨骨折
最后
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园内发生斗殴
斗殴的双方和学校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近期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中学生之间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我们借助这个真实案例来做进一步剖析。
案情简介
宋某、秦某、王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6月,因秦某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宋某作为秦某的朋友,前去找王某“讨要说法”,双方先是在操场发生斗殴,继而相互追逐至教学楼北侧空地,随后又进入教学楼,王某持拖把杆殴打宋某,并导致拖把杆折断。后双方又在操场东侧发生斗殴,宋某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王某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胳膊不舒服的状态,双方停止斗殴。经鉴定,王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王某将宋某及其父母、案涉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赔偿其因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的经济损失。
宋某辩称从双方斗殴至王某就医中间相隔有四五天,王某可能在此期间受到别的伤害。
案涉中学辩称学校已尽到管理、教育、引导责任,不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显示宋某和两名同学以及王某出现在操场东侧,宋某和王某再次发生打架,过程中宋某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桡骨远端,随后王某表现出胳膊不舒服后,双方停止打架。宋某辩称王某可能就医之前受到其他伤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双方冲突的经过,王某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用脚踹到王某左侧胳膊桡骨远端所产生的伤害后果,宋某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由宋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因宋某系未成年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中学学生手册》、学习并考试《中小学生守则》,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每个班级召开安全教育及校园欺凌主题班会,根据该中学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学校多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班主任开班会时都会进行安全教育,由此可以认定案涉中学对学生已经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叛逆期,校园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但是一时冲动很有可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宋某在案发时尚未满十六周岁,因此虽造成王某轻伤的后果,但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均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但宋某的监护人仍需对王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提示同学们:同学之间发生冲突,作为朋友,理应进行劝阻,即使无法劝阻,也应及时上报老师,由学校出面解决争端,千万不能为了一时的“兄弟义气”,参与到斗殴中或者前去为朋友“报仇”,最终害人害己。
提示学校:学校要对青少年学生定期开展普法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密切关注学生动向,一旦发现学生行为异常要及时干预,充分建立起防控校园暴力的处理机制。
提示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多关注孩子的在校表现和心理状态,多沟通谈心,也要培养其基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三观。
安阳法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经过前期策划、实地考察、多方座谈,指导殷都区人民法院在第二十一中学设置了全市第一家“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旨在建立法院与学校之间常态化沟通和信息、线索共享机制,为涉校纠纷提供专业化法律指导,妥善、慎重化解涉校纠纷,实现此类纠纷未诉先议,为创建平安校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司法力量。@安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