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前被抱摔
- 小影日记本
- 2024-12-20 19:09:51
艺考前被抱摔在这起事件中,加害者董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民事法律问题负侵权责任方面来说,董某某将女生推倒致其骶骨骨折,这属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董某某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女生受伤,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女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跨域年度创作计划生活冷知识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判决书显示,判令董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艺考机构承担20%责任,共计赔偿两万余元。女生因受伤错过艺考,基本终生无法从事演艺,这涉及到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未来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存在一定难度,但在这种情况下,女生为艺考付出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练习六个月、花费十万元左右),且因伤无法实现从事演艺事业的预期,加害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这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从刑事法律方面来说,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事件中,女生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达到轻伤标准,这是刑事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虽然董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女生骨折且有其他严重后果,但从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标准来看,难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董某某明知女生身体内有钢钉,摔跤可能导致高位截瘫等严重后果,仍实施抱摔行为,其主观上可能存在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仅从目前的情况看,难以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董某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董某某在公共场所(雪地)故意推倒他人致伤,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董某某声称女生损害其个人名誉,但从事件描述来看,如果女生只是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并未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对董某某进行诋毁,那么董某某的这一说法可能不成立,甚至其行为可能对女生的名誉造成进一步损害。如果女生能够证明董某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她可以另行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董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判决书显示,判令董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艺考机构承担20%责任,共计赔偿两万余元。女生因受伤错过艺考,基本终生无法从事演艺,这涉及到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未来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存在一定难度,但在这种情况下,女生为艺考付出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练习六个月、花费十万元左右),且因伤无法实现从事演艺事业的预期,加害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这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从刑事法律方面来说,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事件中,女生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达到轻伤标准,这是刑事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虽然董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女生骨折且有其他严重后果,但从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标准来看,难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董某某明知女生身体内有钢钉,摔跤可能导致高位截瘫等严重后果,仍实施抱摔行为,其主观上可能存在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仅从目前的情况看,难以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董某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董某某在公共场所(雪地)故意推倒他人致伤,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董某某声称女生损害其个人名誉,但从事件描述来看,如果女生只是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并未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对董某某进行诋毁,那么董某某的这一说法可能不成立,甚至其行为可能对女生的名誉造成进一步损害。如果女生能够证明董某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她可以另行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董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