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1民终3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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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6 0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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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否应按《培训合同》约定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2016年6月30日病假期满后,未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明确告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岗的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未到岗。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飞行人员培训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培训费,劳动者应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3985号】 律师说法微博新知博主
(2019)云01民终3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