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 法院:好意照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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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5 10:00:47
女儿溺亡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 法院:好意照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判决】

该案判决提醒我们,谁也不能信任,哪怕公共事务不做,也要保护自己,所谓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法院这么判,必然让公众如此理解,,这个判决完全错误,必须改正

本案不是好意施惠
所谓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好意施惠关系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

本案相互之间形成团体合伙旅游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无意设定权利义务,是有意设定,共同旅游。

1、姐姐询问航班事宜,是询问姐姐一个人还是询问姐妹和全部孩子的航班?
这种情况下,姐姐有事给大家做事的时候,姐姐的孩子的照看义务是姐姐还是妹妹?如果姐姐照看孩子,显然不能完成这项工作;
2、妹妹在姐姐为大家询问航班事宜,姐姐显然无法照看孩子,妹妹是否应该照顾全部孩子,包括姐姐的4岁孩子?显然是啊。4个孩子,妹妹带着自己孩子上厕所,是3个孩子都上厕所么?还是其中一个孩子上厕所?如果是一个孩子上厕所,为啥她把她的三个孩子都带走,唯独留下姐姐的孩子在大厅?导致孩子一个人到了泳池边玩耍,而且,妹妹竟然独自回到了房间。
即使妹妹的3个孩子都上厕所,也应该知道姐姐在给大家询问航班信息,姐姐是不能照顾孩子的,妹妹当然有义务照看姐姐孩子。
3、姐姐询问航班,妹妹照看姐姐询问航班时不能照顾的其他事项,包括照看姐姐的孩子,不是双方履行共同事务的一部分么?
4、法院如此判决,忽视了本案关键是姐妹二人的旅游是共同行为,而不是两个独立家庭的独立行为。
如果姐妹不是共同旅游,而是两个家庭,相互之间不存在共同行为,那么妹妹没有义务照看姐姐孩子,姐姐在询问航班时忽视了监护应自行承担责任,而本案不是这种情况。
5、所以,本案判决错误,未能确认共同行为,以及共同行为中参与者配合责任的价值需求。

此案判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上损害了团体人员所应具有的相互配合的社会责任,促使人们更加的自我为中心,损害相互帮助的的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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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入住某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民宿老板赔偿70余万元;随后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女儿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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