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原则之落实...
- 王才亮律师
- 2025-01-16 19:45:26
“一户一宅”原则之落实
回到北京,看了一位行政诉讼上诉人寄来的案卷,是一个有关宅基地权利的纠纷。这个案子不大,我也没有时间去代理,但这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却意义重大,所以义务劳动给予了指导。
一审判决认为:“XX虽多次申请要求为其划分宅基地,但划分宅基地本身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户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是否应当另行再划分宅基地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村改居全征全转后,已不再适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分配方式,XX、XXX虽户口在元通社区,但在其尚不享有宅基地及房屋的情况下,其进一步要求基于征收行为对其进行住房或货币安置,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个认为看上去还行但认真一想问题大了去。
原告因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就变成了上诉人。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呢?我认为有2点需要重视:
第一,要正确的认识土地征收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时间。
在许多征收拆迁纠纷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多半就在于有的项目拖的时间很长,土地、房屋、人口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对于被征收农民的权利保护来说十分不利。
例如这个案子,2003年就开始进行征地拆迁的准备工作,但政府批文是2013年才下达的。这期间,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家庭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征收实施机关和处理纠纷的司法机关,应当实事求是的以征收批文的公开时间即2013年的土地房屋及人口现状为征收补偿安置范围,正确的确定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应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
第二,在农村要坚决的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与管理的原则。
“一户一宅”这个制度不仅仅是限制农民一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也要求农村基层组织要保障每户农民有一个宅基地,以实现居者有其屋。
当农民们达到了分户条件,就应当依法分配宅基地。没有分配的,不影响农民的权利成立,在征收补偿安置的时候应当落实其权利。这一点应该讲广东处理的比较好,像这一类的问题都在地方性法规以及征地批文所附的征收补偿方案当中加以明确了。 而有的省市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在实践当中引起了很多争论。
征地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正确的理解“一户一宅”原则的意义,不可将这个原则排斥于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之外,切实保护每一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官者,当学郑板桥:
衙斋卧听萧萧竹,
疑是民间疾苦声;
些小吾曹州县吏,
一枝一叶总关情。
北京·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回到北京,看了一位行政诉讼上诉人寄来的案卷,是一个有关宅基地权利的纠纷。这个案子不大,我也没有时间去代理,但这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却意义重大,所以义务劳动给予了指导。
一审判决认为:“XX虽多次申请要求为其划分宅基地,但划分宅基地本身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户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是否应当另行再划分宅基地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村改居全征全转后,已不再适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分配方式,XX、XXX虽户口在元通社区,但在其尚不享有宅基地及房屋的情况下,其进一步要求基于征收行为对其进行住房或货币安置,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个认为看上去还行但认真一想问题大了去。
原告因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就变成了上诉人。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呢?我认为有2点需要重视:
第一,要正确的认识土地征收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时间。
在许多征收拆迁纠纷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多半就在于有的项目拖的时间很长,土地、房屋、人口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对于被征收农民的权利保护来说十分不利。
例如这个案子,2003年就开始进行征地拆迁的准备工作,但政府批文是2013年才下达的。这期间,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家庭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征收实施机关和处理纠纷的司法机关,应当实事求是的以征收批文的公开时间即2013年的土地房屋及人口现状为征收补偿安置范围,正确的确定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应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
第二,在农村要坚决的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与管理的原则。
“一户一宅”这个制度不仅仅是限制农民一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也要求农村基层组织要保障每户农民有一个宅基地,以实现居者有其屋。
当农民们达到了分户条件,就应当依法分配宅基地。没有分配的,不影响农民的权利成立,在征收补偿安置的时候应当落实其权利。这一点应该讲广东处理的比较好,像这一类的问题都在地方性法规以及征地批文所附的征收补偿方案当中加以明确了。 而有的省市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在实践当中引起了很多争论。
征地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正确的理解“一户一宅”原则的意义,不可将这个原则排斥于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之外,切实保护每一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官者,当学郑板桥:
衙斋卧听萧萧竹,
疑是民间疾苦声;
些小吾曹州县吏,
一枝一叶总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