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对@雷师妹 提出的问题(见图)...
- 庄志明律师
- 2025-01-28 18:35:57
律师说法 对@雷师妹 提出的问题(见图),作一点交流意见。
雷师妹说的第一个问题,这个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基于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这不奇怪,如果二审判决每次都和一审判决相同,那才是不正常的。基于您说的有限信息,没办法评判二审作出的观点对还是不对。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关于民事再审时效问题,这个问题好回答。
再审时效那是存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六个月”就是时效,注意是两种情况下的“六个月”,而非仅仅是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假如时间久远,这里两种情形的“六个月”都过了,是否就没办法启动再审呢?不一定。
我们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再认真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此处的主体是“当事人”,显然该“六个月”是针对当事人的,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需要遵循“六个月”的规定,“六个月”过了就是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那么除了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启动再审的?回答是,当然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可见,再审除了基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外,还有本级法院院长提出再审建议,以及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这里的再审程序启动并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六个月也好,两年也好,在所不问。
除法院系统可启动再审外,检察院也可启动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督促法院启动再审,同样没有时效限制。
以上归纳,除当事人本人启动申请再审外,其他可启动再审的渠道均没有时间限制。雷师妹所称“已过期2年”的案件仍然有一定希望。再渺茫的希望,那也是希望。
所以啊,重要的情况是期待法院启动再审以及检察院向法院督促再审,而如何实现这一期待,这是一个大学问,大文化,大技巧啊。本文如没有讲透,还可进行深度交流,祝蛇年快乐,万事如意,心想事成!!!庄律说法
雷师妹说的第一个问题,这个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基于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这不奇怪,如果二审判决每次都和一审判决相同,那才是不正常的。基于您说的有限信息,没办法评判二审作出的观点对还是不对。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关于民事再审时效问题,这个问题好回答。
再审时效那是存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六个月”就是时效,注意是两种情况下的“六个月”,而非仅仅是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假如时间久远,这里两种情形的“六个月”都过了,是否就没办法启动再审呢?不一定。
我们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再认真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此处的主体是“当事人”,显然该“六个月”是针对当事人的,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需要遵循“六个月”的规定,“六个月”过了就是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那么除了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启动再审的?回答是,当然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可见,再审除了基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外,还有本级法院院长提出再审建议,以及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这里的再审程序启动并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六个月也好,两年也好,在所不问。
除法院系统可启动再审外,检察院也可启动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督促法院启动再审,同样没有时效限制。
以上归纳,除当事人本人启动申请再审外,其他可启动再审的渠道均没有时间限制。雷师妹所称“已过期2年”的案件仍然有一定希望。再渺茫的希望,那也是希望。
所以啊,重要的情况是期待法院启动再审以及检察院向法院督促再审,而如何实现这一期待,这是一个大学问,大文化,大技巧啊。本文如没有讲透,还可进行深度交流,祝蛇年快乐,万事如意,心想事成!!!庄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