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二审、再审,看法院判决的荒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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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9 22:08:05
从一审、二审、再审,看法院判决的荒谬
一.案情
2018年8月30日,第四师宏远公司中标第四师昭苏垦区医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标段),后宏远公司与李新军经口头协商,将该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李新军。2021年3月1,李新军又将工程转包给李积祥与胡滨。其间,第四师宏远公司为其支付材料款、工资2058194.23元。2021年8月4日,工程停工。之后,第四师宏远公司以超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新军向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二.审理
本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兵0403民初15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兵04民终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2023)兵民申680号。均认定宏远公司为李新军垫付了工程款2058194.23元,应当由李新军返还超额支付的部分。
三.存在问题
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履行的主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却都违反了这一原则,支持合同一方第四师宏远公司因超越合同相对方李新军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主张李新军向第四师宏远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等的原则。
本案判决存在的错误是,既然认定了合同关系,继而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又认定了李新军为实际施工人,就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李新军支付工程费用。但是,本案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却在既不征得实际施工人同意,也不告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径直向材料商、次转包承包方李积祥、胡滨支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美其名曰为:“宏远公司为解决信访矛盾,代替李新军向李积祥支付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故该款应由李新军向宏远公司返还。”如此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理由,至少缺乏法律的依据和法理的支持。更为荒唐的是,还将超付工程款的责任归咎于实际施工人李行军,判令其承担返还责任。这种颠覆认知的判决,怎能令人服判、怎能令公众接受、怎能令社会认可、怎能彰显公平正义?
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也是清晰而不复杂的,并在有法律明确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仅是为了阻止当事人上访、发布网络舆论。而自始至终地作出认可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确认实际施工人李行军是超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支持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李行军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枉法判决,着实令人费解,是可忍孰不可忍。@兵团昭苏垦区法院 @兵团法院 @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动态
伊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克达拉市人民法院
一.案情
2018年8月30日,第四师宏远公司中标第四师昭苏垦区医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标段),后宏远公司与李新军经口头协商,将该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李新军。2021年3月1,李新军又将工程转包给李积祥与胡滨。其间,第四师宏远公司为其支付材料款、工资2058194.23元。2021年8月4日,工程停工。之后,第四师宏远公司以超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新军向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二.审理
本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兵0403民初15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兵04民终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2023)兵民申680号。均认定宏远公司为李新军垫付了工程款2058194.23元,应当由李新军返还超额支付的部分。
三.存在问题
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履行的主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却都违反了这一原则,支持合同一方第四师宏远公司因超越合同相对方李新军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主张李新军向第四师宏远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等的原则。
本案判决存在的错误是,既然认定了合同关系,继而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又认定了李新军为实际施工人,就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李新军支付工程费用。但是,本案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却在既不征得实际施工人同意,也不告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径直向材料商、次转包承包方李积祥、胡滨支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美其名曰为:“宏远公司为解决信访矛盾,代替李新军向李积祥支付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故该款应由李新军向宏远公司返还。”如此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理由,至少缺乏法律的依据和法理的支持。更为荒唐的是,还将超付工程款的责任归咎于实际施工人李行军,判令其承担返还责任。这种颠覆认知的判决,怎能令人服判、怎能令公众接受、怎能令社会认可、怎能彰显公平正义?
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也是清晰而不复杂的,并在有法律明确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仅是为了阻止当事人上访、发布网络舆论。而自始至终地作出认可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确认实际施工人李行军是超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支持发包人第四师宏远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李行军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枉法判决,着实令人费解,是可忍孰不可忍。@兵团昭苏垦区法院 @兵团法院 @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