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造成巨亏,法院怎样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2-11 13:26:17
小粤说法 【内幕交易造成巨亏,法院怎样判?】非法获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借款进行股票交易,没有盈利反而亏大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意欲转让股权,与他人达成初步转让协议。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长期热衷投资的赵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上述涉案内幕信息。随后赵某向他人借款,集中买入A公司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超1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后A公司控股股东未实际完成股权转让,赵某因内幕交易亏损近1千万元。2020年10月,证监部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赵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赵某的辩护人称,赵某并非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专业人士,对金融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才一时糊涂犯错。赵某非但没有获利,反而亏损近1千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较好的认错知错态度,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被告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向他人借款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上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为敏感,内幕信息更是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通常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风向标。内幕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和其他投资者判断,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障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法官提醒,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无论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还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利诱、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谋取非法利益,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请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意欲转让股权,与他人达成初步转让协议。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长期热衷投资的赵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上述涉案内幕信息。随后赵某向他人借款,集中买入A公司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超1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后A公司控股股东未实际完成股权转让,赵某因内幕交易亏损近1千万元。2020年10月,证监部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赵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赵某的辩护人称,赵某并非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专业人士,对金融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才一时糊涂犯错。赵某非但没有获利,反而亏损近1千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较好的认错知错态度,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被告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向他人借款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上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为敏感,内幕信息更是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通常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风向标。内幕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和其他投资者判断,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障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法官提醒,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无论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还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利诱、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谋取非法利益,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请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