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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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3 04:15:18
案情简介: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后,执行法院作出执异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并向当事人交代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认为不能向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当事人向被诉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瞬间没脾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要求当事人向被诉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PS: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该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因案外人执行异议所引起的诉讼,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成为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依据。
当事人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认为不能向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当事人向被诉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瞬间没脾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要求当事人向被诉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PS: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该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因案外人执行异议所引起的诉讼,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成为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