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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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5 20:44:46
针对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若商事仲裁裁决中没有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个人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编号为2024-17-5-202-013的入库案例【案号:(2023)川执复109号】,虽然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法定利息是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的一种惩罚性手段,是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债务人所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是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和进行的惩罚。因此,即使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提问:针对商事仲裁裁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并报送上级法院审核后,①.裁定不予执行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此时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②.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此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若商事仲裁裁决中没有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个人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编号为2024-17-5-202-013的入库案例【案号:(2023)川执复109号】,虽然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法定利息是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的一种惩罚性手段,是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债务人所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是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和进行的惩罚。因此,即使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提问:针对商事仲裁裁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并报送上级法院审核后,①.裁定不予执行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此时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②.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此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