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参加一个民事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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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30 14:30:50
前几天参加一个民事案件的庭审。这个案子,我方本诉是被告。本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的当事人返还合伙投资款近40多万元。接到起诉状以后,我方认为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于是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通过全面分析案情,认为不但分文未欠对方款项,而且对方还欠我的当事人工程分红款数十万元。于是及时向对方提起了反诉。在反诉中,我方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合伙分红款近60万元。庭审中,我方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辩论意见):第一,关于本诉,原告要求我方返还合伙投资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第二关于我方提出的反诉,我方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反诉被告给付我方当事人合伙分红款。事实依据是,通过我方亲赴工程付款单位进行调查,工程结算款已经打到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数百万金额已经确定;工程实际支出,包括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实际支出和我方的垫资统统必须以实际的、真实的、合法的开支作为结算依据,任何虚报的费用开支均不予认可。总收入扣除总开支以后,剩下的部分即是工程利润。工程利润合伙两人平均分配;法律依据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就是说工程的总收入确定以后,只要为工程支付的费用核实清楚,那么工程的利润就可以“推定”。因为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数据非常多,该案子虽然已经开庭两次,但是要收到法院的判决,估计还须耐心等待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