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讼时效问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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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7 08:32:59
在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讼时效问题前,先提出其他三个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1.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甲名下的案涉房屋。案涉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房屋价款200万元,出卖人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案涉房屋、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为买受人乙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涉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案涉房屋均由出卖人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房屋价款20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案涉房屋或者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进行腾退、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和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乙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甲名下的案涉车辆。案涉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车辆价款80万元,出卖人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案涉车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为买受人乙办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案涉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案涉车辆均由出卖人甲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车辆价款20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案涉车辆或者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交付案涉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特殊动产的交付请求权和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3.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以30万元的价格向甲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一并载明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案涉合同约定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全部货物价款30万元,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全部建筑材料。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价款3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交付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普通动产的交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乙要求甲退还全部的货款30万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甲名下的案涉房屋。案涉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房屋价款200万元,出卖人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案涉房屋、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为买受人乙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涉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案涉房屋均由出卖人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房屋价款20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案涉房屋或者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进行腾退、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和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乙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甲名下的案涉车辆。案涉合同约定买受人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车辆价款80万元,出卖人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案涉车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为买受人乙办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案涉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案涉车辆均由出卖人甲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车辆价款20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案涉车辆或者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交付案涉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特殊动产的交付请求权和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3.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以30万元的价格向甲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一并载明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案涉合同约定乙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全部货物价款30万元,甲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乙交付全部建筑材料。乙在2020年1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价款30万元,但一直没有让甲交付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直至2025年1月1日,乙起诉甲要求其交付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在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乙对于案涉普通动产的交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乙要求甲退还全部的货款30万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