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5〕31号
- 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 2025-04-09 10:27:45
我准备开始写这个问题,已经开了一个头子,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自己团队内部讨论、我和老铁讨论时,各个律师之间都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原以为会是相对统一的意见,没想到在我们内部都颇有分歧;当时我还找到十一二年前自己念大学时的教材,只能说我们学校教的是一个观点,我没有记错自己学到的东西,但是观点是有分歧的。
写在前面:202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5〕31号】,其中第249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认为:“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但是博主依然认为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包括司法解释,不是没有被推翻的先例。拿最近的例子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及的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法工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简言之《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再具有溯及力。所以不要迷信最高法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也不一定正确。
为方便更好的理解诉讼时效,本文将以四个民间借贷的案例为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和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再次强调,本文不考虑特殊诉讼时效,不考虑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一体适用《民法典》及现行的司法解释。
模拟案情一【未约定还款期限+未催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和利息及利息标准。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甲从未就案涉借款向乙主张过权利或者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模拟案情二【未约定还款期限+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和利息及利息标准。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4年1月1日,甲第一次向乙催要案涉借款,双方并未谈及具体还款时间,乙均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此后每隔两年,甲均向乙催要案涉借款,但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模拟案情三【约定还款期限+未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乙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偿还本金。”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甲从未就案涉借款向乙主张过权利或者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模拟案情四【约定还款期限+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乙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偿还本金。”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3年6月1日,甲第一次向乙催要案涉借款,双方并未谈及具体还款时间,乙均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此后每隔两年,甲均向乙催要案涉借款,但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以上四个模拟案例,除案例三【约定还款期限+未催过款】外,对于其余三个案例之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与最长诉讼时效的衔接之间,博主在进行团队内部讨论时各律师均具有不同意见,本文不保证相关观点的唯一正确性,浅见拙作、抛砖引玉。
写在前面:202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5〕31号】,其中第249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认为:“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但是博主依然认为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包括司法解释,不是没有被推翻的先例。拿最近的例子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及的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法工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简言之《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再具有溯及力。所以不要迷信最高法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也不一定正确。
为方便更好的理解诉讼时效,本文将以四个民间借贷的案例为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和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再次强调,本文不考虑特殊诉讼时效,不考虑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一体适用《民法典》及现行的司法解释。
模拟案情一【未约定还款期限+未催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和利息及利息标准。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甲从未就案涉借款向乙主张过权利或者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模拟案情二【未约定还款期限+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和利息及利息标准。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4年1月1日,甲第一次向乙催要案涉借款,双方并未谈及具体还款时间,乙均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此后每隔两年,甲均向乙催要案涉借款,但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模拟案情三【约定还款期限+未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乙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偿还本金。”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甲从未就案涉借款向乙主张过权利或者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模拟案情四【约定还款期限+催过款】:2000年1月1日,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出借100万元本金,乙向甲出具《借条》。案涉《借条》载明:“乙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借款100万元,乙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偿还本金。”2025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的债权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不应再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另外,在2003年6月1日,甲第一次向乙催要案涉借款,双方并未谈及具体还款时间,乙均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此后每隔两年,甲均向乙催要案涉借款,但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以上四个模拟案例,除案例三【约定还款期限+未催过款】外,对于其余三个案例之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与最长诉讼时效的衔接之间,博主在进行团队内部讨论时各律师均具有不同意见,本文不保证相关观点的唯一正确性,浅见拙作、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