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印制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4-24 11:18:05
小粤说法 【只印制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很多人都知道,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那么,只印制包装,不造假货,是否会构成犯罪呢?@广州白云法院

【基本案情】
余某某是某公司的老板,公司的生意一直不温不火。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大单”——生产一批假冒“AirPods Pro”注册商标的包装盒。他心里清楚,这单生意有利可图,风险也不小,但利益的诱惑让他选择铤而走险。

余某某开始精心策划,委托其他印刷公司印制带有“AirPods Pro”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说明书等材料,再组织工人对上述包装材料进行裁剪、粘贴,加工制造为印有假冒“AirPods Pro”注册商标标识的完整包装盒。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数月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悄无声息地来到了他的公司。车间里,那些印有假冒“AirPods Pro”商标的包装材料被一一清点,数量竟超10万件!

余某某傻眼了,他没想到自己只是“印制个包装盒”,竟然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公安机关迅速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余某某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余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说明书、包装盒等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余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伪造商标标识存在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达二万件即构成犯罪,十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

本案中,余某某制造的包装纸、说明书、包装盒均属于“商标标识”,其行为独立成罪,无需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捆绑认定。此外,余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累计超10万件,考虑到其曾因同类犯罪被刑事处罚,“知法犯法”的主观故意明显,故量刑不予从轻。

假冒商标标识是制假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从一张假标签、一份假说明书再到一个假包装盒,每一道造假工序都是对法治底线的严重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擦边球”,严厉打击源头性的“标识造假”行为,是斩断假货链条的治本之策。

部分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只印包装不造假货”属于法律边缘行为。在此提醒,生产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坚决抵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刑法高压线,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只印制包装不造假货,刑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