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公报入库案例13...

  • 周立太律师
  • 2025-04-24 22:34:50
职业病公报入库案例13:工伤认定应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为准

管铁流律师

案例编号:5.1.13 OCA13

【基本案情】

(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有关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时间的界定问题,本案相关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综合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两级法院对相关法律适用的论证已经非常深入和全面,而在我看来,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论理解释,司法解纷的终极价值,都回避不了对立法宗旨的准确把握。

立法文本无论如何细密,都绝无可能穷尽社会现实,某种意义上,社会法领域尤其如此,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合法利益进行倾斜保护,作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每每在个案中关键争点上体现出价值。一般事故所致工伤能够如此处理,自然值得肯定,而类似的事故发生与损害后果呈现的时间错差,在职业病语境中则更为普遍和常见,受职业病潜隐性特殊性影响,绝大多数职业病都面临着实际用工到症状显现的时间差,虽然现有制度设计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但却将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前置,等于在技术门槛之外又加设了法律高阶,两道障碍之余,能有多少实际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成功进入工伤保障大门,现实不忍直视。

制度设计的障碍自然有待制度调整,但在此之前,无论是劳动关系的判定,还是职业病的确诊,能否让工伤保险制度的倾斜保护原则也一并普惠于劳动者?值得深思。

对相关法律特别是立法宗旨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使得本案成为处理工伤类案的标杆,而如果再考虑到本案患者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之前两番申请均未予认定工伤,而一审法院则接连两次否定人社部门的决定,这一点,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或许,这正是本案得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行列的重要因素。但本案尚未列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是否存在司法审查边界的顾虑,不得而知。(2025/2/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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