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提供影视回放被判侵权#
- 人民法院报
- 2025-04-25 04:13:34
案件播报【直播平台提供影视回放被判侵权】现如今,网络直播间为用户提供了多元的生活“陪伴”服务,比如某些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但这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呢?
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乙公司辩称,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以“陪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看服务构成侵权。被告乙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并承诺向主播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源,其目的系通过上述经营行为获得用户认知、吸引用户参与、提升用户粘性,并最终获得相应的经营利益。上述经营行为与被告乙公司主张的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并不等同,且对主播侵权风险早已有认知。被告乙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允许用户分享直播间后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等,且已注意到该种经营模式下产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法院表示,直播平台的主播在直播时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交互式”要件,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直播平台为主播“陪看”行为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杨书培)
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乙公司辩称,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以“陪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看服务构成侵权。被告乙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并承诺向主播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源,其目的系通过上述经营行为获得用户认知、吸引用户参与、提升用户粘性,并最终获得相应的经营利益。上述经营行为与被告乙公司主张的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并不等同,且对主播侵权风险早已有认知。被告乙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允许用户分享直播间后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等,且已注意到该种经营模式下产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法院表示,直播平台的主播在直播时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交互式”要件,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直播平台为主播“陪看”行为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杨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