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一个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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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7 04:29:37
提出一个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具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作出带有先后履行顺序判项的判决?
案情模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案涉合同约定在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开具发票。据此,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付款、原告应当向被告开票,是否可以作出带有先后履行顺序判项的判决?
例如: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开具税率为X%、金额为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前述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元货款。
进一步提问:若人民法院判决之判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仅判决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开具税率为X%、金额为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元货款。此时,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入强制执行?
案情模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案涉合同约定在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开具发票。据此,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付款、原告应当向被告开票,是否可以作出带有先后履行顺序判项的判决?
例如: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开具税率为X%、金额为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前述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元货款。
进一步提问:若人民法院判决之判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仅判决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开具税率为X%、金额为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X元货款。此时,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