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动态 | 赖账不还?别急,扣划住房公积金抵债!
- 豫法阳光
- 2025-04-29 06:09:52
豫法执行【执行动态 | 赖账不还?别急,扣划住房公积金抵债!】失信被执行人欠钱不还,但其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供执行怎么办?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退休金等存款均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与杨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延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杨某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赵某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00元。协议生效后,杨某仍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杨某仍无动于衷。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其名下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并不足以抵偿欠款,但其公积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执行干警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扣划杨某住房公积金21800元,全额兑现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延津县法院 @新乡中院
案情回顾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与杨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延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杨某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赵某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00元。协议生效后,杨某仍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杨某仍无动于衷。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其名下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并不足以抵偿欠款,但其公积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执行干警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扣划杨某住房公积金21800元,全额兑现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延津县法院 @新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