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知产丨新乡中院院长王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豫法阳光
  • 2025-04-29 22:53:03
豫法新闻【法护知产丨新乡中院院长王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月23日下午,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新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在新乡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两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某饮品有限公司、新乡某饮品有限公司系“华洋”系列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权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华洋”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生产、销售的“华洋”系列汽水已成为汽水饮料市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并获得多项奖项。2024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焦作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款饮料产品上均标注有与“华洋”近似的商标,并突出使用“华洋”二字,其产品在成都糖酒会、郑州糖酒会展出,并在新乡等地区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与“华洋”近似的商标并突出使用“华洋”二字的行为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华洋”商标构成侵害,且对其“华洋”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焦作某饮品有限公司认为两原告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侵权问题,被告主张其在被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系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九州华洋”商标,且“九州华洋”商标在商标注册及使用时间上,均早于原告所主张的“华洋”系列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虽然“华洋”二字放大使用,但系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自己的“九州华洋”商标,与原告“华洋”系列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情形,对原告“华洋”字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请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庭审前,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为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经梳理研判,合议庭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
1.两原告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被告是否存在对其注册商标权不当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所享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构成侵权,本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次庭审,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激烈交锋,证据展示详实,观点论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市律协代表、企业代表等旁听了此次庭审。 @新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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