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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马平川54
- 2025-04-30 23:33:49

上海高院行政庭、二中院行政庭、静安法院行政庭“行政案件民事判”的操作程序:
①.上海市静安法院行政庭法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案件,却提供民事案号;
②.在明确案件符合行政诉讼规定应当受理的情况下,静安法院行政庭潘怡易告知必须把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有录音)。
强行剥夺了原告行政诉讼权利。
③.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把案件定性为民事主体间合同纠纷(受理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80元;
④.法院通知应诉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却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区块链庭审记录);
⑤.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却采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区块链庭审记录);
⑥.在被告未能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和答辩状的情况下,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告知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区块链庭审记录);
⑦.最后,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按民事诉讼审理,并出具[(2021)沪0106民初48165号]民事判决书;
(不知何故,目前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被撤下)
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二审(2022)沪02民终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把诉讼案由“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改成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行政诉讼法》及适用法释规定:
公民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坚持被告恒定原则,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案件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整个民事判决书看不到任何有关签约人身份适格、继承权依据、签约资格等关键证据;
更看不到任何能证明协议合法的法律依据。
强行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继而行政案件民事判,径行按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判决。
把“民告官”变成“民告民”,竭力规避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试问上海高院、二中院、静安法院的院长们:
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庭法官强行按民事诉讼判决,是否合法?
这是上海法院行政庭的一贯判法还是法律规定?
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