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因为降薪起诉公司

  • 第一合肥
  • 2025-05-01 14:33:12
合肥一男子因为降薪起诉公司 公司降薪后员工提出了离职,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近日,合肥肥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廖某于2013年9月入职某机械公司,自2023年10月起,机械公司以通知形式告知员工基本工资下调,廖某的实发工资从平均月工资4000元降低至平均月工资1780元左右。2024年4月,廖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公司未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次日收到该份通知书。

廖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此案经仲裁后,由肥东法院审理判决。法院认为,廖某与机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机械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公司的降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安徽商报 )
合肥一男子因为降薪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