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平安河南 【五一特辑 | 政法干警陪您过“五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策划/河南省委政法委宣传处 制图/孙元元 张婧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