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山地越野车受伤,谁担责?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03 20:50:40
小粤说法【玩山地越野车受伤,谁担责?】五一假期将近,蹦床、晃桥、越野车等众多惊险刺激的游乐项目深受游客青睐。但是这些惊险刺激背后还存在着风险,如果在游玩过程中出险意外导致游客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梁某与朋友在某营地体验山地越野车项目时,不慎撞上路边矮墙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右腿多处骨折、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事故发生后,梁某多次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确认十级伤残。梁某认为该营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佛冈县法院 经审理认为,山地越野车游玩是一种有技术要求及危险性的活动,游玩的场地应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提供的路线是安全的,并对游客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培训熟练后方可允许驾驶,且在游客游玩时应注意监督、指导,对路线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有效预警和保护。本案中,山地越野车并无安全带,仅有头盔、护手等装备,缺乏完备的防护措施;游玩线路是营地设计、安排,但存在山地越野车冲出路面、跌落下坡的安全隐患,某营地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梁某的受伤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同时,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驶山地越野车具有较高的风险明知活动风险,在游玩时却未尽到审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佛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营地承担2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某营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越野车缺少安全带等防护设备、游玩线路存在山地越野车冲出路面、跌落下坡的安全隐患,某营地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某营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游玩项目的安全保障,及时添补防护设备、增配安保人员,并定期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与排除,确保游玩项目设备正常运行、防护到位、工作人员操作规范,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游客在游玩项目之前做好风险评估,在游玩时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受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梁某与朋友在某营地体验山地越野车项目时,不慎撞上路边矮墙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右腿多处骨折、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事故发生后,梁某多次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确认十级伤残。梁某认为该营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佛冈县法院 经审理认为,山地越野车游玩是一种有技术要求及危险性的活动,游玩的场地应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提供的路线是安全的,并对游客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培训熟练后方可允许驾驶,且在游客游玩时应注意监督、指导,对路线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有效预警和保护。本案中,山地越野车并无安全带,仅有头盔、护手等装备,缺乏完备的防护措施;游玩线路是营地设计、安排,但存在山地越野车冲出路面、跌落下坡的安全隐患,某营地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梁某的受伤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同时,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驶山地越野车具有较高的风险明知活动风险,在游玩时却未尽到审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佛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营地承担2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某营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越野车缺少安全带等防护设备、游玩线路存在山地越野车冲出路面、跌落下坡的安全隐患,某营地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某营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游玩项目的安全保障,及时添补防护设备、增配安保人员,并定期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与排除,确保游玩项目设备正常运行、防护到位、工作人员操作规范,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游客在游玩项目之前做好风险评估,在游玩时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受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