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根据前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普时若未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简易程序交纳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当事人,即仅收取全额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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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01:33:52
收到一个案件退还案件受理费时需要的材料,现在居然需要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最近总有一个体感,人民法院现在都喜欢按照普通程序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想以前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若需转普再补缴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普时未补缴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根据前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普时若未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简易程序交纳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当事人,即仅收取全额的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仅减半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注: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身即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撤诉,是否还应当再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不应当再减半,理由是与国家司法资源的付出不成正比,不能发挥诉讼费用调节案件、惩罚违法(违约)者的功能,与审判实践需要不相适应。】
原告胜诉后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胜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提问:案件受理费作为诉讼费用,在原告胜诉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但保全费同样作为诉讼费用,在原告胜诉后,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普时未补缴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根据前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普时若未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简易程序交纳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当事人,即仅收取全额的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仅减半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注: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身即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撤诉,是否还应当再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不应当再减半,理由是与国家司法资源的付出不成正比,不能发挥诉讼费用调节案件、惩罚违法(违约)者的功能,与审判实践需要不相适应。】
原告胜诉后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胜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提问:案件受理费作为诉讼费用,在原告胜诉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但保全费同样作为诉讼费用,在原告胜诉后,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