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互联网法...
- 马延明
- 2025-05-04 12:45:59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7日正式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现实却不是这样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饶谨系列案时,对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根本就不认可其真实性,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枉法裁判?亦或是北互另有一套司法体系?搞不懂了。
@清风明月醉酒眠 曾经私信给我说,没有大官关注,她的冤情就得不到伸张。我以为的司法不应该像她说的那样悲观,可现实只能是有过之而不及。
现实却不是这样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饶谨系列案时,对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根本就不认可其真实性,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枉法裁判?亦或是北互另有一套司法体系?搞不懂了。
@清风明月醉酒眠 曾经私信给我说,没有大官关注,她的冤情就得不到伸张。我以为的司法不应该像她说的那样悲观,可现实只能是有过之而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