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这种情形也算侵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07 00:44:06
小粤说法【“聪明”反被聪明误:这种情形也算侵权】知道在售产品是他人注册商标产品,是不是遮挡住商标再作宣传和售卖就不算侵权啦?且看这样的“大聪明”结果反被“聪明误”……@阳江中院
【基本案情】
某不锈钢厂成立于2004年,于2011年2月注册了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厨房器具等,某五金厂成立于2016年6月,主要产销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等。
2023年9月,某不锈钢厂发现某五金厂网店在售刻意遮挡其商标的产品,页面显示尚有9656件库存,90天内成交数量达300+等信息,遂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了5套该店的不锈钢模具并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经当庭拆封封存包裹发现5套模具的包装左上角均印制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某五金厂抗辩称,其网页宣传截图中任何一张图片均无原告的商标标志,不能证明案涉商标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五金厂被控侵权商品库存数量大、侵权时间长,刻意遮挡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未能提供库存商品的来源,可推定其为具有较大库存数量的生产者,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及销售规模、主观侵权故意等因素,判决某五金厂赔偿某不锈钢厂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物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刻意遮挡商标而售卖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明知侵权而为之,如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诚信经营是销售者应当遵循的商业准则,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
【基本案情】
某不锈钢厂成立于2004年,于2011年2月注册了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厨房器具等,某五金厂成立于2016年6月,主要产销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等。
2023年9月,某不锈钢厂发现某五金厂网店在售刻意遮挡其商标的产品,页面显示尚有9656件库存,90天内成交数量达300+等信息,遂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了5套该店的不锈钢模具并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经当庭拆封封存包裹发现5套模具的包装左上角均印制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某五金厂抗辩称,其网页宣传截图中任何一张图片均无原告的商标标志,不能证明案涉商标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五金厂被控侵权商品库存数量大、侵权时间长,刻意遮挡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未能提供库存商品的来源,可推定其为具有较大库存数量的生产者,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及销售规模、主观侵权故意等因素,判决某五金厂赔偿某不锈钢厂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物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刻意遮挡商标而售卖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实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明知侵权而为之,如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诚信经营是销售者应当遵循的商业准则,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