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铺过了户但“收不了”楼,还被追收物业费,业主损失谁来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13 11:27:03
小粤说法【买商铺过了户但“收不了”楼,还被追收物业费,业主损失谁来赔?】业主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收楼手续的同时,又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这合理吗?@南沙法院
【基本案情】
郭某等四人多年前合伙购买了南沙某小区的一楼商铺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及时办理收楼手续。之后,小区开发商退出小区且无法联系,商铺所在的小区物业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临时管理。小区物业公司认为,郭某等四人需和开发商联系对接办理收楼手续,但因小区开发商已退出小区且无法联系,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收楼,郭某等四人便一直未能成功办理收楼手续及钥匙签领,商铺一直被物业公司锁住无法使用。
物业公司另案起诉郭某等人支付自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铺的物业费,法院生效判决已支持物业公司诉请。此后,郭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自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铺无法使用的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某等人商铺租金损失27551.25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商铺于2017年已登记至郭某等人名下,郭某等人应视为已收楼,不能以未入住或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郭某等人应支付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物业费。同样的,在开发商无法组织交楼的情况下,业主作为产权人要求收楼,物业公司应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之日起,配合业主办理收楼手续并交付案涉商铺钥匙,否则应承担业主对商铺无法使用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实践中一手房交易市场通常以开发商交付房屋给业主作为物业费起算时间,在房屋已达交付条件、无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在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收楼手续、交纳物业费。在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且要求收楼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无法办理收楼手续,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收楼、交付钥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等四人多年前合伙购买了南沙某小区的一楼商铺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及时办理收楼手续。之后,小区开发商退出小区且无法联系,商铺所在的小区物业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临时管理。小区物业公司认为,郭某等四人需和开发商联系对接办理收楼手续,但因小区开发商已退出小区且无法联系,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收楼,郭某等四人便一直未能成功办理收楼手续及钥匙签领,商铺一直被物业公司锁住无法使用。
物业公司另案起诉郭某等人支付自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铺的物业费,法院生效判决已支持物业公司诉请。此后,郭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自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铺无法使用的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某等人商铺租金损失27551.25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商铺于2017年已登记至郭某等人名下,郭某等人应视为已收楼,不能以未入住或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郭某等人应支付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物业费。同样的,在开发商无法组织交楼的情况下,业主作为产权人要求收楼,物业公司应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之日起,配合业主办理收楼手续并交付案涉商铺钥匙,否则应承担业主对商铺无法使用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实践中一手房交易市场通常以开发商交付房屋给业主作为物业费起算时间,在房屋已达交付条件、无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在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收楼手续、交纳物业费。在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且要求收楼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无法办理收楼手续,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收楼、交付钥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