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关于樊女士与...
- 刑法杨艳霞
- 2025-05-18 06:39:06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关于樊女士与购买含有其身份信息的微博账号且使用该账号发布侵权微博的张某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系案涉微博账号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起诉案涉微博账户的侵权责任主体,导致樊某某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了赔偿责任,樊某某现要求因被告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使用樊某某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完成案涉微博账号实名认证的并非被告,同时,被告使用案涉微博账号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权利侵害的对象是案外人,而非樊某某,故,原告樊某某主张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樊晓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樊晓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艳霞评述: @西工法院 的判决,通俗讲就是: 张某龙虽然购买了含有樊女士身份信息的微博账号,且用这个账号针对数人发布了微博,导致樊女士被其中的二人起诉,樊女士为了找出侵权人也花费了很多律师费和诉讼费、差旅费,但是当初冒名认证的不是张,然后张骂的不是樊,所以樊要求张赔偿这些损失于法无据。
这是不是约等于: 甲偷了樊女士的刀,然后卖给了乙,乙明知这把刀上有樊女士的标记,还用这把刀伤了人。被伤害的人根据刀上的印记找到了樊女士。樊女士一方面给被伤害的人赔钱,一方面想尽方法找出真正伤害人的人。现在,她花费了巨额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后,终于找到了“真凶”张某龙。
樊女士于是向@西工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龙承担用含有樊女士的信息的刀伤人给樊女士造成的损失。
西工法院判决: 偷刀的是甲,不是张。所以在偷刀一节,张无责;张骂的是其他人,不是樊女士,所以樊女士无权向张追责。结论: 驳回樊女士起诉。
这个判决否认了最基本的事实: 如果不是张某龙用带有樊女士信息的账号骂人,樊女士不会有后来这些损失。张某龙因其侵权行为给樊女士带来了损失,其赔偿这些损失是完全于法有据的!
张某龙购买被冒用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账号,然后用这个账号去骂人,说其给被冒用人栽赃都不为过!你们在刑侦剧里看过不少这种栽赃的情节吧?
西工法院这个判决,就是在鼓励所有人非法买卖账号然后用这个账号去侮辱诽谤他人,只要自己不是第一盗用人,就不用对被盗用人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系案涉微博账号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起诉案涉微博账户的侵权责任主体,导致樊某某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了赔偿责任,樊某某现要求因被告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使用樊某某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完成案涉微博账号实名认证的并非被告,同时,被告使用案涉微博账号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权利侵害的对象是案外人,而非樊某某,故,原告樊某某主张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樊晓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樊晓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艳霞评述: @西工法院 的判决,通俗讲就是: 张某龙虽然购买了含有樊女士身份信息的微博账号,且用这个账号针对数人发布了微博,导致樊女士被其中的二人起诉,樊女士为了找出侵权人也花费了很多律师费和诉讼费、差旅费,但是当初冒名认证的不是张,然后张骂的不是樊,所以樊要求张赔偿这些损失于法无据。
这是不是约等于: 甲偷了樊女士的刀,然后卖给了乙,乙明知这把刀上有樊女士的标记,还用这把刀伤了人。被伤害的人根据刀上的印记找到了樊女士。樊女士一方面给被伤害的人赔钱,一方面想尽方法找出真正伤害人的人。现在,她花费了巨额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后,终于找到了“真凶”张某龙。
樊女士于是向@西工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龙承担用含有樊女士的信息的刀伤人给樊女士造成的损失。
西工法院判决: 偷刀的是甲,不是张。所以在偷刀一节,张无责;张骂的是其他人,不是樊女士,所以樊女士无权向张追责。结论: 驳回樊女士起诉。
这个判决否认了最基本的事实: 如果不是张某龙用带有樊女士信息的账号骂人,樊女士不会有后来这些损失。张某龙因其侵权行为给樊女士带来了损失,其赔偿这些损失是完全于法有据的!
张某龙购买被冒用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账号,然后用这个账号去骂人,说其给被冒用人栽赃都不为过!你们在刑侦剧里看过不少这种栽赃的情节吧?
西工法院这个判决,就是在鼓励所有人非法买卖账号然后用这个账号去侮辱诽谤他人,只要自己不是第一盗用人,就不用对被盗用人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