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各罚5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19 16:04:30
小粤说法 【虚假仲裁,各罚5万】银行流水记录完整,借款合同要素齐全,协议条款清晰......看似无懈可击,然而这其中包含的多起“闭环交易”却让经办法官敏锐捕捉到一丝异常,一场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骗局”悄然上演,看法官如何识破骗局、明察秋毫。案件播报

【基本案情】

徐某在一起追偿权纠纷中起诉了曾某,并对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前保全。徐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6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或变卖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案涉房产。

2024年7月,郑某以曾某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称其曾通过孔某多次向曾某转账共计1500万元,并将案涉房屋作为该笔债务的抵押担保,要求曾某偿还本金利息或变卖房屋抵债。

随后,郑某与曾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同意将该套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郑某,仲裁庭据此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曾某向郑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郑某对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合计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郑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徐某认为,郑某与曾某的借款纠纷并非真实存在,存在捏造事实、虚假仲裁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法院依据徐某代理律师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曾某及其他两名相关人员孔某、李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审查发现:该三人的银行账户在连续五日内以“李某-孔某-曾某-李某”的流转顺序发生了15次重复闭环交易,每次交易金额为100万元。除以上大额交易外,孔某、曾某的账户只有少数几笔千元左右的交易。

围绕上述证据,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责令郑某、曾某对上述闭环交易进行解释说明,并释明了虚假仲裁的法律后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郑某、曾某自认与李某、孔某之间存在亲友关系,仲裁案件存在闭环交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 裁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该裁定已生效。

法院另外作出两份罚款决定:郑某、曾某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虚假仲裁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诉讼、仲裁的原则,分别罚款5万元。

判罚后,郑某、曾某均按时缴纳了罚款并表示悔过。

【法官说法】

虚假仲裁的表现通常为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获取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虚假仲裁隐蔽性强,但“假的真不了”,再严密的作假都会露出“狐狸的尾巴”。

本案中,明面上看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各项证据严丝合缝,但仲裁调解协议和仲裁双方的态度却透着诡异,面对精心设计后的“闭环证据”,法院通过反向倒查资金流向,关注交易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案涉账户平日的资金状态等重点因素,并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自认悔过,最终以穿透式审判思维还原了真相,并对虚假仲裁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起到了有力的惩戒作用。

虚假仲裁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公信力,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虚假仲裁可能面临三重法律制裁:一是民事惩处,法院可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执行申请,并对当事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司法拘留。二是刑事追责,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三是信用破产,虚假仲裁的被执行人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贷款被拒、招标受限、高消费禁令等社会性制裁。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诉讼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当事人以及诉讼主体应将诚实信用作为自身行为的准绳,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虚假仲裁,各罚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