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责任谁担?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24 06:21:34
小粤说法【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责任谁担?】相比其他运动场地,游泳运动场馆内,尤其是游泳池边地面湿滑,稍有不慎便易滑倒。近日,广州市@南沙法院 审结了一起在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徐某与朋友三人到珠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游了一会后,徐某从泳池旁侧上岸开始往前跑,跑至拐弯处滑倒导致地面瓷砖破碎,破碎瓷砖划伤徐某左大腿。徐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徐某因与珠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3701.83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赔偿5453.71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首先,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泳池周边地面湿滑,游泳馆墙壁亦有张贴“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等危险提示,徐某在明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选择奔跑,尤其在转弯处未减速或采取谨慎行为,导致因惯性滑倒摔伤。在此过程中,徐某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其次,珠某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边往前跑时,现场均无工作人员或救生员值守、巡视,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徐某该危险行为,期间工作人员还在更衣室从事其他工作。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徐某伤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处理、救助。据此,珠某公司在管理、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识防范不到位,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珠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情况,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赔偿5453.71元。

法官提醒,游泳馆作为营利的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及时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巡视,及时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应当设置提醒标语、铺设防滑设施等,减少安全隐患。另外,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游泳在内的各类健身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伤害。
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责任谁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