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没了,充值的“元宝”哪里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26 13:11:30
小粤说法 【游戏没了,充值的“元宝”哪里退?】在游戏中充值“元宝”,价值高达数万元。后来游戏关服了,充在游戏里还没兑换过道具的钱能退回来吗?案件播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法院
【案情简介】
余某在2018年下载了名为“AA”的手机游戏。其后的两年多,余某多次通过充值“元宝”的方式,在游戏中购买“道具”,累计充值数万余元。2021年2月,余某的“游戏角色”已经达到了游戏中的最高级别,其后,余某未再登录游戏。
2021年8月,游戏的经营方A游戏公司决定关停该游戏在某应用商店的渠道服务器,并在该应用商店后台备案停服公告,该备案公告载明的退还“游戏资产”方案为,根据历史总充值等价“元宝”减去游戏中已消费的“元宝”的差额进行退款。2021年10月,A游戏公司关停了该游戏的渠道服务器。
2022年6月,余某发现游戏无法登录才得知该游戏的渠道服务器已关闭且其游戏数据已经被清空,余某就退还“游戏资产”与A 游戏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游戏公司退还“游戏资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余某与A游戏公司已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游戏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余某充值款项?
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本案中,A游戏公司已确认余某充值的“元宝”可以提升游戏角色技能、获取游戏材料,但完成游戏角色的等级提升、获取装备,仍需要完成游戏任务后才能实现。而余某的游戏角色在渠道服务器关闭前已经达到当时的最高等级,亦投入了相应的时间、精力于游戏中提升其游戏角色的等级、完善技能、获取装备。后续因渠道服务器关闭,该游戏角色数据并未迁移,现角色资料等数据已经被清空,无法恢复,故对于余某而言确实存在损失。
同时,余某自2021年2月从案涉游戏离线后,未再登录游戏,亦未及时查看A游戏公司2021年8月发布的下架说明,未能于渠道服务器关闭前联系A游戏公司处理案涉游戏角色数据的迁移事项,其长期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对于游戏角色数据未能迁移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酌定A游戏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余某退还承诺的退款金额。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游戏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并投入相应的游戏时间提升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材料及技能,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属性,游戏运营商应当注重保护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亦有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游戏运营商如需终止服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前60天在合适的平台进行公告,并妥善处理游戏数据的保存和虚拟货币的退还问题。
鹏法君提醒,对于充了大量金额但又“退坑”的游戏,玩家们也需注意定时关注游戏动态,如遇到游戏被终止服务,应及时联系运营商处理角色迁移、退款等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案情简介】
余某在2018年下载了名为“AA”的手机游戏。其后的两年多,余某多次通过充值“元宝”的方式,在游戏中购买“道具”,累计充值数万余元。2021年2月,余某的“游戏角色”已经达到了游戏中的最高级别,其后,余某未再登录游戏。
2021年8月,游戏的经营方A游戏公司决定关停该游戏在某应用商店的渠道服务器,并在该应用商店后台备案停服公告,该备案公告载明的退还“游戏资产”方案为,根据历史总充值等价“元宝”减去游戏中已消费的“元宝”的差额进行退款。2021年10月,A游戏公司关停了该游戏的渠道服务器。
2022年6月,余某发现游戏无法登录才得知该游戏的渠道服务器已关闭且其游戏数据已经被清空,余某就退还“游戏资产”与A 游戏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游戏公司退还“游戏资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余某与A游戏公司已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游戏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余某充值款项?
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本案中,A游戏公司已确认余某充值的“元宝”可以提升游戏角色技能、获取游戏材料,但完成游戏角色的等级提升、获取装备,仍需要完成游戏任务后才能实现。而余某的游戏角色在渠道服务器关闭前已经达到当时的最高等级,亦投入了相应的时间、精力于游戏中提升其游戏角色的等级、完善技能、获取装备。后续因渠道服务器关闭,该游戏角色数据并未迁移,现角色资料等数据已经被清空,无法恢复,故对于余某而言确实存在损失。
同时,余某自2021年2月从案涉游戏离线后,未再登录游戏,亦未及时查看A游戏公司2021年8月发布的下架说明,未能于渠道服务器关闭前联系A游戏公司处理案涉游戏角色数据的迁移事项,其长期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对于游戏角色数据未能迁移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酌定A游戏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余某退还承诺的退款金额。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游戏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并投入相应的游戏时间提升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材料及技能,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属性,游戏运营商应当注重保护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亦有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游戏运营商如需终止服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前60天在合适的平台进行公告,并妥善处理游戏数据的保存和虚拟货币的退还问题。
鹏法君提醒,对于充了大量金额但又“退坑”的游戏,玩家们也需注意定时关注游戏动态,如遇到游戏被终止服务,应及时联系运营商处理角色迁移、退款等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