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典”:法人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 法治成都
  • 2025-05-26 13:12:23
早间说法 【每日学“典”:法人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微博云学法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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