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把合同当儿戏,他选择这样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28 06:44:02
小粤说法 【当公司把合同当儿戏,他选择这样做......】本应按约履行的劳动合同,却因公司拖欠工资、停缴社保而生变,员工愤然维权,这场讨薪官司最终会如何判决?@广州海事法院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9日,名某公司和吴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里写着:这是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8年9月19日开始,到2020年9月19日结束;吴某将担任船长一职,工作地点在深圳;每天工作八小时,一周总共四十小时;每月绩效薪酬6500元,名某公司每月10日前就得把上个月的工资发到吴某手里;要是公司没按合同约定给钱或者提供工作条件,吴某提前三天通知就能解除合同。
合同一签,吴某当天就入职名某公司,当上了船长。可谁能想到,从2019年6月起,名某公司就开始找各种借口,说资金周转困难,结果从2019年3月起的工资就一直拖着没给。更过分的是,从2019年1月起,公司就不给吴某代缴社保了。
吴某这心里别提多憋屈了,工资拿不到,社保也没了保障。2019年2月23日,他实在忍无可忍,给名某公司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2020年2月24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专门与广东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并支付了这笔费用。
如今,吴某将名某公司告上法庭,他提出了多项诉求:一是要求解除与名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二是让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报销相关费用,共计97245.61元;三是要求公司赔偿他已支付的8000元律师代理费。
这场讨薪官司会如何收场?吴某能否顺利拿到应得的工资和补偿?名某公司又是否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名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按照名某公司的安排完成了工作,名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保严重违法违约,吴某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支付欠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的规定,对吴某主张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本案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29日解除,名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76281.61元、经济补偿金97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各项费用1121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第十条均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依法律;法律无规定时,可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这里所指的法律,是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样属于民法法源。
在本案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裁判依法支持船员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求,既降低了船员维权成本,又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维护船员权益、规范企业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多方共赢。
此案裁判引用深圳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是对深圳保障劳动者权益先行先试举措的尊重与支持,大胆将其应用于船员劳务纠纷,为深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9日,名某公司和吴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里写着:这是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8年9月19日开始,到2020年9月19日结束;吴某将担任船长一职,工作地点在深圳;每天工作八小时,一周总共四十小时;每月绩效薪酬6500元,名某公司每月10日前就得把上个月的工资发到吴某手里;要是公司没按合同约定给钱或者提供工作条件,吴某提前三天通知就能解除合同。
合同一签,吴某当天就入职名某公司,当上了船长。可谁能想到,从2019年6月起,名某公司就开始找各种借口,说资金周转困难,结果从2019年3月起的工资就一直拖着没给。更过分的是,从2019年1月起,公司就不给吴某代缴社保了。
吴某这心里别提多憋屈了,工资拿不到,社保也没了保障。2019年2月23日,他实在忍无可忍,给名某公司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2020年2月24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专门与广东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并支付了这笔费用。
如今,吴某将名某公司告上法庭,他提出了多项诉求:一是要求解除与名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二是让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报销相关费用,共计97245.61元;三是要求公司赔偿他已支付的8000元律师代理费。
这场讨薪官司会如何收场?吴某能否顺利拿到应得的工资和补偿?名某公司又是否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名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按照名某公司的安排完成了工作,名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保严重违法违约,吴某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支付欠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的规定,对吴某主张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本案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29日解除,名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76281.61元、经济补偿金97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各项费用1121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第十条均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依法律;法律无规定时,可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这里所指的法律,是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样属于民法法源。
在本案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裁判依法支持船员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求,既降低了船员维权成本,又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维护船员权益、规范企业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多方共赢。
此案裁判引用深圳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是对深圳保障劳动者权益先行先试举措的尊重与支持,大胆将其应用于船员劳务纠纷,为深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