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停保原因别乱填!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31 16:12:59
小粤说法 【请注意,停保原因别乱填!】用人单位随意填报停保原因,结果离职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损失谁来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3月初入职A公司。2022年11月底,A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天,A公司在社会保障机构相关平台操作社保停保,本应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停保原因,却错误地将停保原因选择为“个人意愿”,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错误登记申请变更。
由于上述系统错误登记操作,李某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因不符合条件而被社会保险机构拒绝;其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信息变更,但该局回复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才可重新认定失业原因。李某因此未能领取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金8496元。
李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8496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为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但因A公司在停缴李某社保时未如实填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致使李某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A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问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李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8496元,其请求于法有据,A公司应当赔偿李某8496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失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本案中,A公司出具的通知书已载明系“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在停保登记时选择系劳动者“个人意愿”停保,并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应得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依法依规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劳动者离职信息,避免随意填报,保障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3月初入职A公司。2022年11月底,A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天,A公司在社会保障机构相关平台操作社保停保,本应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停保原因,却错误地将停保原因选择为“个人意愿”,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错误登记申请变更。
由于上述系统错误登记操作,李某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因不符合条件而被社会保险机构拒绝;其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信息变更,但该局回复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才可重新认定失业原因。李某因此未能领取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金8496元。
李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8496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为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但因A公司在停缴李某社保时未如实填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致使李某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A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问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李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8496元,其请求于法有据,A公司应当赔偿李某8496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失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本案中,A公司出具的通知书已载明系“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在停保登记时选择系劳动者“个人意愿”停保,并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应得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依法依规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劳动者离职信息,避免随意填报,保障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