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9〕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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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31 16:13:49
整理完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卷宗,看到卷宗内被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我转过头去问当事人(当时提供担保的时候)有没有股东会决议,我们当事人说有的、只不过没有把证据提交给我。我让当事人把股东会决议准备好,避免被诉保证人抗辩。

针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司法认知。在当下统一的认知和观点为,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相对人应当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于判断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担保合同本身的效力与越权代表效果归属系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构成越权代表,也不意味着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有效,也不代表必然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关键在于判断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而不在于担保合同有效、无效。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另外,基于公司债务加入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似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加入债务的,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对外加入债务行为的效力,参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处理。
法〔2019〕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