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 粤中法
  • 2025-06-12 09:38:50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2025年1月6日最高院采纳最高检的意见作出判决:最高检抗诉改判了最高法(2018)民再366号: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炸了!最高检抗诉改判了最高法(2018)民再366号: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责任比例

原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认为,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是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抗诉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案件就此进入第二次再审程序。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之后最高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

2025年1月6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胡某生等3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斯曼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斯曼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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