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闻上海高院行政庭...
- 一马平川54
- 2025-06-14 21:57:22

上海高院行政庭、二中院行政庭、静安法院行政庭“行政案件民事判”的操作程序:
①.上海静安法院行政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案件,却提供民事案号。
②.在明确案件符合行政诉讼规定应当受理的情况下,潘怡易告知必须把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有录音)。
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的公告,却把案件定性为民事主体间合同纠纷。
④.法院通知应诉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却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
⑤.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却采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⑥.法官已知被告无法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和答辩状,甘冒枉法裁判风险为其伪造身份、伪造证据。
并欲盖弥彰告知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⑦.最后,无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并出具[(2021)沪0106民初48165号]民事判决书。
目前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被撤下。
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二审(2022)沪02民终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把诉讼案由“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改成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行政诉讼法》及适用法释规定:
公民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坚持被告恒定原则,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案件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整个民事判决书看不到任何有关签约人身份适格、继承权依据、签约资格等关键证据。
更看不到任何能证明协议合法的法律依据。
强行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继而行政案件民事判,径行按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判决。
把“民告官”变成“民告民”,竭力规避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试问上海高院、二中院、静安法院的院长们:
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庭法官强行按民事诉讼判决,是否合法?
这是上海法院行政庭的一贯判法还是法律规定?
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