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萌宠”变“凶犬”,谁来为伤口买单?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6-16 12:22:41
小粤说法 【当“萌宠”变“凶犬”,谁来为伤口买单?】“养犬是权利,文明养犬是责任”。宠物可以给人们带来温暖和安慰,但当“温顺的宠物”突然伤人,责任该如何界定?案件播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小彭(未成年人)乘坐父亲彭某驾驶的电动车进入小区时,张某饲养的犬只突然挣脱牵狗绳,跑向小彭并咬伤其大腿,导致其多处皮肤破损。事发后,小彭被父亲彭某紧急送医,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接受伤口处理。

监护人彭某认为,张某的犬只此前多次在小区内伤人,且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如佩戴嘴套),并非一般的偶发事故,张某存在主观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

张某认为,其已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注射疫苗,且犬只无攻击性,仅因护主本能发生意外,小彭及其父亲彭某主张的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小彭,小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张某需全额赔偿医疗费、实际交通费及监护人误工损失。

关于营养费,考虑到小彭系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因张某的侵权行为受到健康损害,应当加强营养,故法院酌定张某向小彭赔偿相应的营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犬只的饲养者,虽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并注射疫苗,但其饲养的犬只伤害了小彭,在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萌犬惹人爱,饲养人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亦须守法、讲公德,文明养犬,尽到管护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萌宠”变“凶犬”,谁来为伤口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