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精神疾病加重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 马俊哲律师
  • 2024-11-22 21:12:20
妻子精神疾病加重丈夫能起诉离婚吗夫妻相互扶助是法定强制义务律师说法
妻子患精神分裂症,丈夫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张三患有先天视力残疾,以替人按摩为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的李四,李四病情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需要定期服药。张三认为两个不完美的人应该互相珍惜,于是和李四登记结婚,婚后李四也为张三生下一个健康的儿子。此后,张三按摩店的生意越来越好,加上祖宅拆迁,小家庭的财富日渐增加。然而,夫妻俩却开始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逐渐发展成张三经常夜不归宿。在多种因素影响下,李四精神分裂症复发加重,逐步发展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并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第一次起诉婚姻无效被驳回,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这些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本案中,李四在婚前已经向张三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双方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且在与张三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李四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张三要求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驳回。其次,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同时也防止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本案中,在张三第一次起诉时,李四已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独自生活,仅能在有人照顾提醒的情况下简单自理。张三作为丈夫,理应给予李四关心和爱护,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而不是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所以第二第三次起诉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大难临头各自飞法律是不支持的,一方不能因为另一方生病等就离婚逃避责任。虽然说这样的问题就是有可能生病一方会被软暴力逼着主动离婚,但是至少扶养义务在,就保留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还有人问,如果是李四是婚后患上精神病的,张三能否要求离婚?当然可以,但是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这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避免精神病人因为被诱导而“被离婚”。马律师认为,“夫妻”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如果夫妻中一人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
3、在实际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后,给双方婚姻造成客观上的障碍,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功能丧失,如不允许另一方离婚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后,另一方在对其生活有所安排后完全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压力,也不会背负不忠不义之名。
4、夫妻双方在进行结婚的时候,这应该将自己的一些疾病相对方说明。如果对方接受不了是有精神病的话,那么不能够强制性要求对方进行结婚。对方在结婚之后了解到有精神病的话,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

所以,对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病一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妻子精神疾病加重丈夫能起诉离婚吗妻子精神疾病加重丈夫能起诉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