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父辈》是去年国庆档非常火热的一部电影,电影按照年代顺序,通过4个不同时期的小故事来讲述父亲一辈的奉献精神以及这种精神对于下一代的影响和传承,也是难得一见的以歌颂和赞扬父亲为题材的电影。你一定不难发现这类电影上映后不久,就很有可能可以在域名长得很奇怪的小网站上搜索到,有的可以下载,有的可以在线点播。那么这是否为一种侵权行为呢?很显然,这当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No.1
谁可以作为原告来起诉该网站侵犯自己享有的电影的著作权?
问:联合出品单位可以起诉吗?
NO:答
问:总制片人、导演、编剧可以起诉吗?
NO:答
问:主演可以起诉吗?
NO:答
问:到底谁可以起诉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作者享有的。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合同报酬的权利。《我和我的父辈》是一部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只有制作者享有,也就是说只有制作者起诉侵权网站,才可能胜诉。 :答
No.2
谁才是电影的制作者?
电影的开头片尾提到的相关概念真是名目繁多“有联合出品单位,领衔出品单位,总制片人、制片人、总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出品单位。那么到底谁才是著作权法中所谓的电影制作者呢?
其实著作权法提到的电影的制作者仅是指电影的主要投资方,负责电影制作,投资以及资金招募等重要事宜。
小技巧:
电影的制作者是该部电影公映许可证上备案的第一出品单位
《我和我的父辈》这部电影备案的第一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能对应的,就是电影开头的领衔出品单位,只有该单位才是电影《我和我的父辈》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享有所有著作权法上作者的权利,而其他的联合出品单位,总制片人、制片人、总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出品单位,都不是该电影的作者。
大家之所以在之前会认为导演、编剧有权利起诉,是因为大家觉得导演、编剧对电影、电视剧进行了创作,至少也属于是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就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而不是导演编剧等人。其实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为一部电影、一部电视剧涉及到的主体太多了,如果需要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那么肯定会给电影的发行、流通、经济价值的变现带来很多阻碍,电影市场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No.3
电影的表演者如演员、歌手能否以侵犯表演者权起诉该网站?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用到我们法律上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叫做举重以明轻。
法律意义上著作权的权重一定是高于表演者权的,尽管很多演员的知名度和收入都远远高于很多作品的作者,但法律上的价值,著作权就是高于表演者权。那么连导演、编剧等合作作者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予以保护,可想而知这些演员、歌手在电影中的表演者权那就更不会被保护了,所以他们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那么这些演员、歌手的表演者权在该电影中就不存在了吗?当然不是,这些演员歌手表演者权和著作权一样,都归属于电影的制作者。
No.4
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确认著作权归该电影的导演所有?或者通过合同约定确认某主演享有电影的表演者权?
很遗憾,答案是不能。
但这并不意味着签署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样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因为该合同做这样的约定,不可能只约定著作权或者表演者权的权利归属这一条,往往都是伴随着经济利益,如约定该电影的版权产生的收益权都归电影导演所有。有关电影收益权转让的合同在行业中是非常常见的,前面提到的那些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往往都是电影的投资人,他们的投资合同中大部分都约定了电影的收益权条款,这些条款也当然是有效的,然而就约定著作权或者表演者权的权利归属这一条款本身是不发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