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副教授博士论文被判剽窃# 判决书中近30页涉及文字比对
- 人民法院报
- 2022-07-14 23:49:43
【浙大副教授博士论文被判剽窃 判决书中近30页涉及文字比对】7月14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官网发了一则情况说明:“近日,我院教师王某在香港城市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因涉嫌侵权引发诉讼纠纷受到舆论关注。对此,学院高度重视,已经启动事件调查,暂停王某的教学工作。后续将根据相关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据@红星新闻 报道,黄某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某曾在香港城市大学(以下简称港城大)读博,黄某和王某虽然不同校,他们仍常通过邮件,多次就学术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2011年,黄某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已经从香港城市大学博士毕业的王某,所发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她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她曾将论文草稿发给了王某。2013年,黄某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某论文抄袭,港城大认定王某论文剽窃并将这篇论文从学校官网移除。黄某认为港城大处理过轻,便在上海将王超诉至法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应当立即停止对黄某所享有的博士论文著作权的侵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在《新闻晨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0000元;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5000元。
其后,王某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王某提出被上诉人黄某的权利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且被爱丁堡大学调查并在官网上撤销,故该论文不具备独创性。上诉人二审为此提供了邮件往来记录与爱丁堡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等证据。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电子证据保管书,以证明其登录爱丁堡大学官网发现被上诉人的权利论文被撤销的事实。然而,一审据此于2020年8月7日当庭演示登录上述网站,能够查阅权利论文的相关信息及论文内容,并有全文下载链接。
上诉人王某还提出其对于被上诉人的权利论文,在博士论文选题、观点、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框架、提纲等方面提供了实质性指导和帮助,因此该论文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作品。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据以主张合作作品的证据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2007年1、2月间的邮件往来内容以及2008年4月的MSN聊天记录。2007年1、2月间的邮件往来内容反映了上诉人对相关目录结构改了一下并提出建议。而被上诉人亦回复称其改动后即把这份结构发给导师,然后进行实质性写作阶段。可见,上诉人仅是对目录结构提供咨询意见,具体论文是由被上诉人创作完成,并由其交导师。MSN聊天记录反映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发送的附件文件进行阅读,对文件内容做出了评价,对文件中论述部分的结构和思路提出了修改建议,对个别字词提出修改建议。其中,上诉人回复的邮件中称“刚才大致读了一遍,总体上感觉很清晰,对你要研究、争论的问题表述也很容易就可以让读者了解”“这是我作了一些presentation的心得吧……你的东西我会慢慢读,很有意思”“先写这些啦。有其他的想起来我会随时写给你。祝你成功。。。”。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这些聊天记录内容属于上诉人给出的咨询意见。同时,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其所具体创作的内容。因此,上诉人关于权利论文系合作作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此外,上诉人王某本人认为香港城市大学对于其博士论文未作出剽窃认定,并提出文字比对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五、四十部分中相关内容。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用了将近30页进行文字比对说理。最终认定,上诉人就此部分论文内容与被上诉人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丁丁)
据@红星新闻 报道,黄某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某曾在香港城市大学(以下简称港城大)读博,黄某和王某虽然不同校,他们仍常通过邮件,多次就学术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2011年,黄某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已经从香港城市大学博士毕业的王某,所发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她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她曾将论文草稿发给了王某。2013年,黄某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某论文抄袭,港城大认定王某论文剽窃并将这篇论文从学校官网移除。黄某认为港城大处理过轻,便在上海将王超诉至法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应当立即停止对黄某所享有的博士论文著作权的侵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在《新闻晨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0000元;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5000元。
其后,王某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王某提出被上诉人黄某的权利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且被爱丁堡大学调查并在官网上撤销,故该论文不具备独创性。上诉人二审为此提供了邮件往来记录与爱丁堡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等证据。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电子证据保管书,以证明其登录爱丁堡大学官网发现被上诉人的权利论文被撤销的事实。然而,一审据此于2020年8月7日当庭演示登录上述网站,能够查阅权利论文的相关信息及论文内容,并有全文下载链接。
上诉人王某还提出其对于被上诉人的权利论文,在博士论文选题、观点、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框架、提纲等方面提供了实质性指导和帮助,因此该论文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作品。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据以主张合作作品的证据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2007年1、2月间的邮件往来内容以及2008年4月的MSN聊天记录。2007年1、2月间的邮件往来内容反映了上诉人对相关目录结构改了一下并提出建议。而被上诉人亦回复称其改动后即把这份结构发给导师,然后进行实质性写作阶段。可见,上诉人仅是对目录结构提供咨询意见,具体论文是由被上诉人创作完成,并由其交导师。MSN聊天记录反映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发送的附件文件进行阅读,对文件内容做出了评价,对文件中论述部分的结构和思路提出了修改建议,对个别字词提出修改建议。其中,上诉人回复的邮件中称“刚才大致读了一遍,总体上感觉很清晰,对你要研究、争论的问题表述也很容易就可以让读者了解”“这是我作了一些presentation的心得吧……你的东西我会慢慢读,很有意思”“先写这些啦。有其他的想起来我会随时写给你。祝你成功。。。”。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这些聊天记录内容属于上诉人给出的咨询意见。同时,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其所具体创作的内容。因此,上诉人关于权利论文系合作作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此外,上诉人王某本人认为香港城市大学对于其博士论文未作出剽窃认定,并提出文字比对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五、四十部分中相关内容。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用了将近30页进行文字比对说理。最终认定,上诉人就此部分论文内容与被上诉人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