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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做了“分外事”
沿江检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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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做了“分外事”】安徽省淮北市一家民企负责销售的胡某向常熟市某企业销售产品过程中,多次被暗示支付好处费,故胡某从所在企业支取财物,向对方行贿共计50余万元。案发后,该案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全面掌握认罪情况、责任认定,认为涉案企业及管理人员虽已达追诉标准,但金额不大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那么在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做了哪些“分外事”?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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