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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12岁女孩从小区楼顶坠亡 原因未知
华商报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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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12岁女孩从小区楼顶坠亡 原因未知】“有个小女孩从楼顶掉下去了,身穿牛仔衣。”保安慌慌张张敲门,李先生从窗户朝下看了一眼,心里咯噔一响,来不及等电梯,立马从16层楼梯跑下去。
小女孩身上没有出血,经120急救医生诊断,已没有生命体征。李先生傻眼了,早上7点出门的女儿,明明是去学校报名了呀,为什么会出现在楼顶?为什么会掉下来?刚刚到底发生了什么?3月18日,记者来到安康清水园小区,李先生坐在客厅里叙述着2月28日,女儿小蓉(化名)从楼顶坠亡事件,妻子穿着睡衣,紧紧攥着颤抖的双手、默默流泪,到现在她都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
12岁的小蓉是独生女,母亲黄某常年在外地上班,平时生活由父亲和奶奶照顾,李先生说:“2月28日,是学校开学报名的日子,我把报名费早已转给班主任,早上出门前她说要20元零花钱买书皮,我说‘20元怕不够给你取30元吧,剩下的钱拿去零花,等你回来爸爸帮你一起包书皮’,出门时我看她鞋子拉链有点问题,还帮她把鞋子穿好,看她当时出门的时候心情还挺好,情绪也很稳定。”
李先生翻出手机,2月28日早上,9号楼一位业主在业主群里发了一段小视频,视频里小蓉坐在楼顶,两只脚悬空一前一后摇晃着,该业主连发了五遍‘群里管理人员回复一下,10号楼楼顶很危险’,但遗憾的是,没有人赶过去,李先生当时也并未看到这条微信消息。
黄某翻开与女儿小蓉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停留在2月25日上午,黄女士发微信:宝,寄快递没?女儿没有回复,母亲也没有再追问。
黄女士说:“我女儿是个性格比较内向的孩子,我常年在外地上班,她偶尔会给我发微信聊天,有什么事也会跟我讲,想要什么礼物都给我发微信,事发前几天我跟她通过电话,没有任何异常,不知道为什么突然之间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黄女士手里攥着纸巾,不断擦拭眼泪。
在父母的眼里,小蓉是个听话、懂事的小姑娘,文文静静,一提起美食就会很兴奋的小孩子,发生这样的事,大家都很痛心。3月18日下午,记者跟随李先生来到小蓉事发前坐着的楼顶阳台,这栋楼一共17层,楼顶是个开放式的阳台,门上有个生锈的门把手,可以关门但无法上锁,阳台周围无护栏也没有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语。记者尝试爬上小蓉曾坐的阳台,墙高约1米2,不借助工具很难实现。放眼望去,对面是一栋栋参差不齐的住宅楼。
经过江北派出所调查,目前已经排除他杀可能,李先生拿出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里第一条第二点写着:甲方有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他说:“我认为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全方面疏于管理,小区楼顶不上锁、阳台不加防护栏、窗户没有防盗网、阳台上甚至连一个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语都没有,这次的意外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物业没有一点作为。”
对此,物业公司却不这么认为,3月18日,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姓经理对记者说:“小区的楼顶是消防通道,有消防救援平台,火灾发生时业主要往楼顶集中躲避,所以这里无法上锁,而且阳台的围栏是1米5,符合高层建筑标准,我认为此次意外,物业没有责任。虽然有业主在群里发过视频,但是那些微信群是由业主们自行组建,群里没有物业的工作人员,所以大家都不知道发生此事。”
随后,记者咨询到北京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战魁,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来看,小区阳台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物业有做好安全保障的义务,像这种不加护栏、没有警示标示的行为,就存在安全疏漏或过失,物业工作有失职之处,根据侵权责任划分,物业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当然,家长也要对12岁孩子尽到监护的义务。”
附加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华商报实习记者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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