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9岁女孩被未满14岁男孩砍伤# 低龄不是免责“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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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17:10:16
【评论| 9岁女孩被未满14岁男孩砍伤 低龄不是免责“挡箭牌”】据新闻报道,近日,辽宁丹东的贾女士反映,其9岁的女儿在今年7月被邻居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砍伤,在医院抢救17个小时后转入ICU病房。经伤情鉴定,女孩达到轻伤一级,目前已出院回家休养,但仍无法正常上学。警方告知,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已在8月份恢复网课,但受害女孩及家属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但凡在网上浏览过女孩遍体鳞伤的照片,人们都会心生无限同情。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个凶手却有“从宽处理”的可能。这是因为,他的实际年龄还不满14周岁,少年凶手即便犯了大事,也能得到“豁免”。按照刑法条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文,为追究少年凶手的刑责打开了一扇门,但又加入了三大限制条件:一是时间限制,二是罪行限制,三是程序限制。根据法意,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回到这起案件,少年凶手之所以不被追究刑责,说到底,还是在“罪行限制”条件上未达标。虽然从犯罪性质看,属于故意杀人犯罪,具体情节也很恶劣,但伤情鉴定,只是“轻伤一级”,并未达到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残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件虽然立案侦查,但未启动对凶手的追责程序。

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如果伤情不够严重,刑罚或许可以免除,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责任也能一推了之。考虑到本案情况,少年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秉持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必要将其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以更好地回归社会,而不是让其在原有的社会教育体系下,原汁原味保持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当然,对于少年凶手及其家人,也有必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凶手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少年凶手的家属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受害人亲属,不要感觉对方未成年,就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起诉的还得起诉,该让对方“吃瘪”的还得让对方“吃瘪”,而这也是正义所在。

低龄不是免责“挡箭牌”。面对少年凶手之恶,人们不能坐而观之,除了刑事法律责任,还有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把这些法律武器也都用好了,同样能发挥规制、震慑、教育、矫治等作用,体现“宽容而不纵容”的法治态度。洞见计划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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