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要负责 • 尖沙咀警署外暴动 • 判监11至45个月

  • 香港警察
  • 2023-01-30 18:40:36
【 犯法要负责 • 尖沙咀警署外暴动 • 判监11至45个月 】

2019年8月11日,八名被告 (当时年龄介乎21至32岁) 在尖沙咀警署外一带参与暴动被警方拘捕。

其中一名被告早前承认「暴动」罪,其余六人经审讯后亦被裁定「暴动」罪成;余下一人则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今天 (28日) 于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11至45个月。

法官指,被告明知涉案地点发生暴动,却蓄意到场及留下,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借此鼓励及支持其他暴动者。即使他们没有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也属于参与暴动,刑责也不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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