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满14周岁性侵幼女后被释放# 作恶趁早?

  • 搜狐新闻
  • 2023-03-22 01:56:07
【评论|不满14周岁性侵幼女后被释放 作恶趁早?】一个制造、性侵幼女案的“强奸犯”只因他未满14周岁,就可以逍遥法外吗?今年3月,山东济宁,陈丽的11岁女儿2天3夜没有回家。原来,女儿被两名男孩殷泽(13周岁)和周飞(化名)骗到他人家中,遭遇锁门、殴打、性侵。“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称:如果告诉父母,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这2天3夜里,11岁的幼女遭遇了什么,让人不敢细想。

更让人气愤的是,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由于他未满14周岁,却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已被释放;周飞因为年满14周岁,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就这样,一个“强奸犯”直接走出公安局,周遭的女孩和她们的家长又将陷入怎么样的恐惧当中?如果说,之前未满14周岁的殷泽还是“以身试法”的话,那么,如今法对这样的“小恶魔”却显示出了无力,甚至向殷泽发出了错误“信号”——趁14周岁没有到,“作恶趁早”。

近年发生一系列的极端个案:“湖南沅江弑母案”,12岁男孩砍死亲妈;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抛尸小区……在舆论的推动之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得以通过,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12到14周岁之间,只有涉及故意杀人,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本案当中,11岁的幼女儿遭到2人性侵害,以及殴打,但是,从报道看还没有达到“重伤、严重残疾”的程度,于是,强奸案的主谋殷泽就这么逃脱了刑事责任。

警方的放人的确是“合法”,但很难说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在《刑法》下降刑事责任年龄,其实适用于杀人、致重伤残疾的伤害重案,没有有效规范强奸罪这个刑事重罪。众所周知,强奸罪往往与暴力伤害、杀人之间密切关联,并没有明显界线,而且本案当中两人轮奸幼女,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起刑点在10年以上的重罪,轮奸的社会危害程度一点不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差。

特别是要考虑到12到14周岁之间的暴力犯罪,相当多数就是有性意识的男性,其中涉及强奸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比如,前述的大连蔡某某杀人案,就是直接起因于性侵。所以,强奸可能是12到14周岁的“小恶魔”最容易实施的犯罪,应该及时纳入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不能让本案这样的“今天强奸,明天出狱”的案件重演。

其次,哪怕不能追究“小强奸犯”的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该直接衔接,不能有“空窗期”,不能留下强奸之后还逍遥法外的错误社会印象。那么,殷泽有没有被依法采取专门矫治教育呢?这其实也在考验山东当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建设。

每每遇到这种未成年人恶性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处于尴尬的境地,怎么避免这种尴尬?那就是要明白一个道理,未成年人的权益应该保护,但是首先保护的是“被害人”,而不是“小恶魔”。洞见计划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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