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男子驾车从高速口准备回南通时...

  • 媒体人石良
  • 2023-05-10 03:30:54
江苏常熟,男子驾车从高速口准备回南通时,被警方发现车上有445条苏烟,当地烟草局立马赶往现场检查,最终以男子没有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为由,没收了车上的445条苏烟。男子当即表示,自己是开烟店的,车也是自己的,何来违法一说?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发当天,男子陈某和朋友一起开车,从南通到常熟外出办事,办好之后准备从常熟返回南通时,被警方查获,发现车子后备箱里有445条苏烟,于是打电话通知了当地的烟草局。

烟草局检查过陈某的香烟后,确认陈某所运的香烟是真品卷烟。对于自己运输香烟的原因,陈某表示,自己是经营香烟店的,车子后备箱的香烟是妻子所放,自己也不知道有这回事。

烟草局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陈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门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就通过私家车跨市运输,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量超过100件(每一万支为1件)的,将被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具体到本案,陈某无准运证,自运的香烟超过了该条例规定的数量,烟草局故对他违法自运的香烟,予以没收。

可是,陈某觉得,自己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那么多香烟,价值213600元,说没收就没收了,实在是难以接受。

于是,陈某就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对自己的处罚。

在法庭上,陈某说:

1. 自己并未实施违法运输行为,自己车上有香烟的原因是把车子作为仓库,因为香烟店曾经失窃过,报警后,警方告知自己香烟店不能放高档卷烟过夜,自己可以提供香烟店被盗窃的出警记录;

2. 如果按照烟草局所说,自己是违法运输香烟,那到了常熟以后,自己就应当将香烟放下来,留在常熟,为何还要运输回去呢?

因此,烟草局对自己做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撤销。

可是,烟草局却说:

1. 陈某对于为何车上存有香烟,一直遮遮掩掩,支支吾吾,先说是自己不知道车上有香烟,之后又说是因为自家店内失窃,以车子作为仓库。何况车上有20余万元的货物,陈某作为所有人,怎么可能会不知道呢?又怎么可能安心将其安心放置在车内?这些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2. 《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陈某究竟因何事需要从南通来到常熟,陈某说是为了购买大闸蟹,而其朋友却说是为了走亲访友,之后又说目的地是去上海,这些说法前后不一,陈某的动机值得怀疑。

总而言之,陈某没有准运证,私自将香烟跨市运输,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论陈某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烟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合情合理,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主张。

法院在综合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

1. 《烟草专卖法》中规定,所谓“自运”是烟草专卖品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自驾车或者雇佣车辆实施运输的方式。

同时,该法还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陈某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签发准运证的前提下,将这445条香烟从南通运至常熟,属于跨市,县运输,属于无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 至于陈某说,自己并不知道车上有香烟,或者是因为香烟店失窃,他以车子作为香烟的仓库,这些说法明显违背常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且,陈某既然是专业经营香烟的,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就应当知道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品实施运输准运证制度的规定。

无论是储藏,还是防盗,陈某都应该保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操作,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主张,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

不过请注意,在烟草局抗辩过程中,有一点说的是不对的,那就是不论陈某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对陈某的处罚都合情合理。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陈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跨市自运香烟没有主观过错,那么烟草局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当然,事实大家也都看到了,整个过程中陈某一直支支吾吾,为何香烟出现在后备箱一直说不太清楚,最后烟草局依法办事,法院依据事实也是依法裁判。法治的细节至关重要!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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